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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法305
以加害生命、身體、自由、名譽、財產之事,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
第 310 條 (誹謗罪)
意圖散布於眾,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,為誹謗罪,處一
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
散布文字、圖畫犯前項之罪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千元以下
罰金。
對於所誹謗之事,能證明其為真實者,不罰。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
關者,不在此限。
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99號解釋文明言
姓名權為人格權之一種,人之姓名為其人格之表現,故如何命名為人民之自由,
應為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障。
姓名用於一般社會中屬於辨識各人之特徵
網路上的ID在網路中亦具有辨識其人之功能,可視為姓名之一種
故亦應受憲法之保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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